刘秀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保业务使用共享数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医保数据共享工作基础情况近年来,我省以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落地应用为契机,持续推进医保系统与多部门的数据协同,先后实现了与人社部门的养老数据,税务部门的参保缴费数据,公安部门的常驻人口数据,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数据,卫健部门的生育登记数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数据、死亡数据,以及司法部门的服刑数据等常态化共享,为医保精准参保、待遇给付、基金监管提供了数据支撑。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在定点医药机构证照、专业人员资质等核心信息方面,尚未实现实时共享,存在信息更新滞后、人工传递效率低等问题,核心症结在于跨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对接标准不统一、联通渠道不直接,未能实现行政审批数据的自动流转与交互,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保经办服务效率提升和基金监管精准化推进。二、推进医保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具体举措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加强省级层面对接,加快推动医保经办系统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系统的数据协同,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统一对接标准。严格遵循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制定数据对接规范,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医务人员、药学人员等核心信息的数据编码、字段格式、传输方式、更新频次,统一数据对接接口标准,为各部门系统间的衔接提供技术遵循。优化医保经办系统数据接收、处理、存储方式,提升系统对跨部门共享数据的适配性和处理能力,确保数据接收及时、解析准确、应用顺畅。(二)推进系统联通。依托省数据局的一体化政务平台,实现核心信息即时共享,根据相应接口提供进度,优先实现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核心证照的核发、变更、注销信息,以及医务、药学专业人员的执业注册、职称等级、执业范围、不良执业记录等关键资质信息的即时推送与自动接收,解决信息更新滞后问题,确保医保部门掌握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与主管部门保持一致。(三)强化数据应用,提升医保经办监管效能。将跨部门共享数据全面融入医保经办服务和基金监管全流程,实现数据“共享即应用”。在经办服务方面,依托共享的机构和人员资质信息,简化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变更审核流程,取消纸质证照材料提交,实现“线上审核、无感校验”,提升医保定点审批效率;在基金监管方面,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录、机构证照异常信息等纳入医保基金智能监控模型,对存在资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医保服务行为重点核查,防范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串换药品等违规套取医保基金行为,提升基金监管精准性。建立数据共享应用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医保经办和监管环节的数据应用需求,持续优化数据共享范围和内容,提升数据共享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四)健全数据共享保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医保部门负责医保经办系统改造、数据接收和应用,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系统改造、数据推送和质量管控,形成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共享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数据共享权限、使用范围和保密要求,确保数据安全和合规使用基础上,探索“规则引入、数据计算、结果输出”的数据共享模式,促进跨部门数据协同应用。
下一步,我局将把推进医保业务使用共享数据作为提升医保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与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工作,切实将数据共享优势转化为医保经办服务和基金监管效能,为我省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感谢您对全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