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5015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辽宁医保局

高宪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度降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切实减轻民生负担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是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安排。我局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2020年起全省整合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不断完善参保缴费政策,巩固扩大覆盖面,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权益。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2115.7万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人员913.6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一、居民参保缴费实施普遍性财政补助政策,助力参保扩面

  筹资政策是医保制度稳定可持续的基本保证。为鼓励参保、提高参保意识,居民医保建立之初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调整的筹资机制。一是对居民参保缴费实施普遍性财政补助,并逐年加大财力投入。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670元提高到700元,个人人均缴费标准维持在400元保持不变,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1100元,财政补助占比约64%,个人负担占比约36%。2025年,省财政筹集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101亿元,政府投入增幅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主要来源。二是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帮助其参保。2025年,全省资助困难群众参保114.27万人,低收入人口参保率99.96%,筹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7.3亿元,医疗救助基金支出4.58亿元,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二、居民筹资标准逐年调整,不断巩固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

  随着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和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参保人医保待遇保障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近年来筹资标准的调整,有力支撑了巩固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一是提高住院待遇水平。目前,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的两倍。二是待遇保障向门诊延伸和扩展。开展普遍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对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安排专门的保障措施。2019年起,建立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60%,进一步减轻群众常见病门诊和慢性病负担。三是全面落实《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强化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并通过倾斜救助进一步增强对困难群众高额费用的保障水平。对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75%,救助比例达到70%,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保障水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三、稳步扩大医保报销范围,将更多救命救急好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一是从药品目录来看,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逐年发布医保药品目录,用药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涵盖肿瘤、糖尿病等慢性病、罕见病、抗感染、精神病等多个领域,参保人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不区分国产和进口,医保均可按规定报销。二是从耗材目录来看,我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以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医保编码的前15位实施医保支付管理,共有医用耗材3388条(其中,按甲类管理67条、乙类管理3321条),全省自2026年4月1日起统一执行。三是从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来看,我局持续跟进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组织专家分批次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论证,目前已完成器官移植、临床量表等30类立项指南的论证工作,按程序将临床必需、诊疗效果明确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四、优化医保经办服务,促进医保服务更加便民

  优化医保服务不仅能增强群众的医保获得感,也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是医保改革创新的重点。推进全省经办服务提质增效,把“高效办成一件事”融入医保服务全过程,落实医保服务“省内线下通办”“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推动落实临时外出就医免申即享、长期居住人员“两城一家”等异地就医结算惠民政策。

  您提出的建议调研深入,反映了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的痛点难点,正如您提到的,由于现行筹资机制下标准每年调增,引起部分地区群众对政策的不理解。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持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指导各市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同时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研究,均衡个人与政府筹资缴费责任,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