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5020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辽宁医保局

  王黛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新生儿医保参保服务筑牢婴幼儿医疗保障底线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现答复如下:

  新生儿健康作为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源头,不仅关系个人未来,更关系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呵护每一个新生命健康成长离不开医保的坚强保障。当新生命呱呱坠地,践行一生守护的中国医保,就已在身边默默守候。近年来根据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省政府颁布实施的《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要求,始终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强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医保政策顶层设计,依法保障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一、落实新生儿参保政策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19〕35号),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切实做好新生儿参保缴费工作。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由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有参保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其持卡就医前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结算报销。新生儿异地就医的,由参保地按异地就医政策支付待遇。

  二、加强新生儿医疗保障

  我省积极推动实现全民医保,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织密织牢基本医疗保障“安全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公平覆盖包括新生儿在内全部参保人员。目前包括新生儿在内的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居民大病保险最低段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40万元;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对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的实行分层分类救助,救助比例达到70%,合力减轻新生儿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同时,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开展常态化帮扶,落实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救助分层分类待遇标准。

  我省持续优化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目前14市全部建立了居民门诊统筹制度,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50%。2022年,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全省统一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和认定标准,将包括生长激素缺乏症、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治疗等纳入了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包括新生儿在内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三、完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

  高标准推进“完善医保支持生育政策”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会同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9号),实现新生儿“出生即参、待遇即享”,女职工生育津贴直达个人。2025年,为12.6万参保女职工减轻分娩住院费用负担1.0亿元;提高产前检查待遇,130.2万人次享受产前检查报销1.4亿元;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累计为2.54万家庭减负0.8亿元,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四、优化生育保障经办服务

  严格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取消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事项办理过程中的额外限制和不必要材料,进一步规范报销要件及办结时限。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应用,大力推进生育相关政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好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服务。深入推进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次办”,全面实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持续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

  您的建议调研深入、针对性强,提出的政策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借鉴意义。提高新生儿保障水平,关键是要顺应群众期待、聚焦群众期盼,在公共服务方面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切实解决家庭生育、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促进实现应保尽保,同步做好城乡居民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