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将部分二类疫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建议(第1450054号)的答复
来源:辽宁医保局

苏文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部分二类疫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疫苗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疫苗为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如国家免疫规范疫苗。第二类疫苗为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从政策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进一步明确,预防性疫苗不得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因此,包含二类疫苗在内的疾病预防控制等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渠道统筹解决。

  从我省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来看,考虑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尤其是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仍然偏低,目前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水平仅1200元左右。现阶段,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参保群众住院、门诊常见病慢性病等基础医疗需求,基金收支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暂不具备将支付范围扩大到二类疫苗等非治疗性的、预防性项目的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关注二类疫苗保障的民生需求,紧跟国家政策要求并积极向国家医保局反映相关诉求;同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二类疫苗科普宣传,引导群众自愿接种,共同筑牢公共卫生防护网。

  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建言献策,我们将始终立足基金安全底线、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持续优化医保惠民政策,不断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