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庆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困难群体看病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及相关部门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的指示精神,开展了多项工作。有效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压力,提高患者就医待遇水平。具体包括:
一、已开展相关工作
1.全面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1月1日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在我省全面实施,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0〕65号),全省14市全部出台了实施细则,真正实现了市级区域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18年的490元提高到2020年的人均550元,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20元提高到人均280元,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
2.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主要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支付。为增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2018年以来各级财政持续加大筹资力度,连续两年将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险。2019年以来,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先后下发了《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8号)、《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7号)明确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3.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在制度安排上,通过对特困、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帮助他们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年度救助限额最高达到20000元。
目前,全省已经形成以基本医保制度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截至2020年12月底,医疗救助支出9.65亿元,其中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114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4.3亿元。对困难群众实施住院救助135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5.35亿元。
4.全面开展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2019年10月,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药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辽宁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7号)和《关于试行辽宁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辽医保办〔2019〕52号),合理设定报销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待遇标准,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两病”确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具有“两病”诊断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实行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方便农村居民特别是残疾“两病”患者及时诊断并享受待遇。
二、下一步政策
您提出的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的建议,实事求是反映了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充分吸纳,并积极研究解决。
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纳入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困难群众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二是提高救助水平,夯实托底保障能力。继续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保障,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三重保障”功能,加强与社会救助、补充商业保险等制度措施的衔接,梯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对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三是优化经办服务。继续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和服务衔接,继续实行“一站式”“一窗口”“一单式”结算,为困难群众就医结算提供便利。
对于您提出的“超出部分确实自己无法负担的,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由财政统一负担。”和“确实没有家人陪护的,陪护费、伙食费、门诊治疗检查费等费用由政府支付”的建议。2019年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下发《关于坚决完成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硬任务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7号)文件,要求对困难群众“住院零负担”等过度保障问题进行整改纠正,防范基金风险,清理规范过度保障政策。目前,我省只有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完全由政府兜底。其他困难群众无法实现“零负担”、“全兜底”。此项工作,需要政府多部门协同配合,综合施策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