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10号建议《关于提高地方性高发疾病医保报销比例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

  周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地方性高发疾病医保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医保制度自建立之初,始终坚持惠民、便民的工作宗旨,一直以来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保障模式。重点从保障大病起步,逐年提高筹资标准,完善补偿方案,创新保障机制,改革支付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全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增强保障能力 

  2020年,全省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标志着全省城乡居民开始全面享受均等化的医保公共服务。同时,会同省财政厅、辽宁省税务局转发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7号),明确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550元,全年共筹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86.2亿元;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将再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 

  二、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全方位提高保障水平 

  (一)门诊保障方面 

  流行性感冒等一些多发病、常见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50%以上。 

  地方性高发肺结核等呼吸道疾病以及高血压糖尿病合并症、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已纳入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参保人在参保地医保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在门诊特慢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享受报销待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达到85%左右;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特别是在2020年,我省在调整了省直医保结核病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的同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2号),对全省结核病诊疗全流程确定了门诊和住院待遇标准,综合支付比例达到75%以上,不设起付线,并将贝达喹啉、德拉马尼等治疗高值药品纳入了保障范围。 

  (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年,我局将“城乡居民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报销50%以上”作为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来抓,不仅将“两病”确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具有“两病”诊断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而且实行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方便“两病”患者及时诊断并享受待遇,截至去年底,全省150万城乡居民“两病”患者纳入保障范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55%。2021年,为加快实现“两病”用药保障人群全覆盖,我局继续深化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开展了“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以及“示范城市活动”,对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视病情分别纳入门诊特慢病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对未纳入门诊特慢病保障范围的规范化管理“两病”患者,不再进行资格申请和审核,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扩大政策受益面 

  (三)住院保障方面 

  对患大病、重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具体报销政策按不同级别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执行。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还可以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予以报销,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体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起付线(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起付线减半)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费用分段报销,最低支付比例为60%,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达70%,不设封顶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统一执行70%的最高支付比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般按75%的比例予以报销。对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为70%,年度限额一般为1万元,部分统筹地区年度限额要更高一些。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梯次减轻了贫困人口就医负担,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综合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打算 

  全省地方性高发疾病的医疗保障情况看,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原因,仍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部分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也增大了因病致贫返贫风险您提出的提高地方性高发疾病医保报销比例的建议,实事求是反映了我省部分患者医疗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短板,我们将充分采纳并积极研究解决。 

  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力争今年年底前规范全省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统一病种范围、鉴定标准和保障模式。对我省高发疾病等需要长期门诊治疗、患者负担较重的病种,指导各统筹地区根据治疗需要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十四五期间,逐步提高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进一步增强门诊保障能力,防“小病”转“大病”;二是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险和救助制度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重点是提高医疗救助的年度支付限额、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相关文件力争于今年年底前出台。三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支持各统筹地区推行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强化多层次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最后,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