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01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

  丁成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药品价格、保障民生的建议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药品价格问题的关心和支持。我们非常赞同您在建议中提出的观点和意见。特别是您深入药房开展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对提升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有很好的帮助。我局高度重视您的建议,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研究问题和解决措施,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药品价格管理的现状

  (一)药品价格改革。为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印发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中明确:“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价格由14市、省属医疗机构组成药品集中采购联盟议的议价代表议价产生。

  2.零售药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由其自行确定。

  3.特殊药品: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形成价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价格形成机制不同、管理模式不同,出现了零售药店之间、社会办医疗机构之间以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社会办医疗机构之间的同企业、同通用名、同规格、同剂型的药品价格存在差异问题。

  三、药房诚信经营方面等级认定情况

  据了解,我省药房诚信等级评分制度由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辽宁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16〕9号)要求,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和指导。

  四、今后工作推进措施

  下一步,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分工负责,加强监管,协调推进,不断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

  (一)省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管,规范医药价格和购销秩序,下发了《关于做好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6号),从2019年7月起,通过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直报系统,从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舆情五个维度开展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采集和监测。就异常信息按月开展集中调查,按季发布《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信息报告》,对于药品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及时预警,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购销双方违约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二)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承担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能,依据《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8号)有关规定,加强对药品零售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省药品监管局坚持把“严”字贯穿药品监管全过程、全流程、全链条,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确保药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支持。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6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