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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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考虑将部分微创手术纳入医疗保险范畴的建议》(049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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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考虑将部分微创手术纳入医疗保险范畴的建议》(04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将部分微创手术的诊疗项目(排除微创的整容手术)经专业筛查统计后,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内,对原有医保诊疗项目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的问题

  您提到的外科微创手术,多应用腔镜完成,与传统手术相比具有创伤小、出血少、恢复快等优点,成为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重要技术手段。以腹腔镜手术为例,我国腹腔镜临床应用始于1991年,经过30年发展,从最初的胆囊切除术,扩展到腹部外科、妇产科、泌尿外科、胸外科等诸多临床领域,高难度手术例数逐渐增多,逐步取代了传统手术,在部分三级甲等医院中,腔镜手术占比已经达到80%以上。

  对照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手术治疗项目中,若项目名称已明确规定应使用某种仪器的,手术费价格包括仪器费用。若项目名称未予明确规定的,在其他手术中使用包括腹腔镜、宫腔镜等仪器时,加收相应费用。仍以腹腔镜手术为例,我省现行手术治疗项目中明确规定使用腹腔镜的项目共11项,除外腹腔镜盆腔淋巴结清扫术、经腹腔镜门脉交通支结扎术因省级未定价,医保支付类别定为丙类这2个项目,余下的9个项目,有7个项目均为乙类,参保人使用后可按规定报销相应费用。

  原国家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下发《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中规定,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医保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省级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确定本省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的要求,结合我省基金的情况,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支付类别进行动态调整,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二、对原有医保所包含的药品目录进行补充和完善的问题

  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纳入条件、评审机制、调整机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上市的所有药品,只有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并经过严格的专家评审程序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国家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9年、2017年、2019年,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2019年8月,国家医保局会同人社部下发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通过国家医保谈判,将97个临床效果确切但价格昂贵的独家药品纳入医保。我省严格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及时更新我省药品代码库,全省范围于2020年1月1日同步全面执行。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药品调整由国家立足基金承受能力,适应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基础上,调整优化医保目录。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目录调整职责和权限,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因此省级无权决定药品目录的调整周期。

  下一步,我省将按国家要求,严格执行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

  再次感谢李代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真诚希望继续关注和支持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为我们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2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