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完善医保结算方式的建议》(001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包丽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医保结算方式的建议》(00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诚如包代表在建议中所提及的,医保支付方式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建立科学合理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基金的基础性作用,可以有效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自医保制度建立以来,我省不断探索适合实际的医保支付方式,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医保治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我省改变以往粗放的按项目付费以及总额付费,不断探索推进更符合疾病诊治临床实际的以疾病病种打包付费为基础的精细化医保支付方式。

  省医保局组建后,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连续列入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全面推进各市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床日、按人头、按服务单元、总额预付等多元种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已达120种以上。在此基础上,我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较好、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沈阳和盘锦2市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改革试点,2市均已实现DRG实际付费,2019年,沈阳市实行DRG的定点医院从9家扩展到25家,盘锦市从1家扩展到4家,连续多年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得以控制,住院人次显著下降,定点医疗机构强化自身管理的内生动力显著增强,收治疑难危重患者的积极性明显增高,参保患者的待遇得以保证,为其他地区创造了典型经验,工作成果得到国家医保局的充分肯定。

  二、落实建议的下步工作安排

  我们对包代表所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分析。

  一是针对建议中提及“医保先垫后保的结算方式”,我省医保始终坚持并要求参保人员住院时个人只需负担自付费用部分,医保统筹基金负担部分则由医保经办部门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包代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要求各市加大医保协议管理力度,督促医疗机构履行协议规定,避免医保患者因垫付费用而增加负担。

  二是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继续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开展病种付费的地区病种数量不少于150种,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考虑到DRG付费对定点医疗机构及信息化要求较高,推进全省各市落实国家DRG分组规范及技术标准、医保结算清单等DRG基础准备工作,选择条件相对较为成熟的大连、丹东等市继续开展DRG付费改革,做好智能监控、监测评估和配套政策等。加强疾病编码、病案首页、医保结算清单等业务培训。为推进全省DRG付费改革,省医保局于去年12月组织全省医保行政、经办以及定点医疗机构业务骨干,邀请国家DRG付费改革专家,针对DRG基础理论、具体操作、实践经验等开展培训,取得显著成效。下一步,省医保局将针对DRG试点情况,尽力开展相关专项培训,为全省推进DRG奠定人才基础。

  三是按照国家医保局有关改革要求,推进全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和门诊医疗保障改革。3月,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同时明确要求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决策权限。由于门诊医保改革属于国家医保重大制度性改革,因此,我省将积极关注国家医保局相关改革政策,加大力度推进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

  再次感谢包代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真诚希望继续关注和支持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为我们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2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