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渊代表:
您关于将肺结核病纳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建议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答复如下:
结核病是由结核杆菌感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结核菌可能侵入人体全身各种器官,但主要侵犯肺脏,称为肺结核病。结核病是青年人容易发生的一种慢性和缓发的传染病。潜伏期4~8周。其中80%发生在肺部,其他部位(淋巴节、脑膜、腹膜、肠、皮肤、骨骼)也可继发感染。人与人之间呼吸道传播是肺结核传染的主要方式,排菌的肺结核患者为主要传染源。
近年来,我国结核病发病率有抬头趋势,而且耐药菌感染患者比例增高。作为结核病负担最高的国家之一,我国确实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结核病的防控,尤其是发病率高,且极易传播的排菌期肺结核。目前,全省各统筹区内符合规定的传染病医院或结核专科医院均已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每个统筹区保证至少一所。对于住院治疗的结核病患者,除国家免费提供的治疗药物和检查外,医疗保险对其他辅助医疗用药和辅助检查检验及诊疗措施均按照三个目录规定予以报销。新修订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中,氨基水杨酸类、抗生素类、酰肼类、硫脲类等5大类近20种治疗结核病药物均已纳入报销范围。此外,我省新农合已将耐多药结核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到指定医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到70%;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普遍将结核病纳入门诊特慢病保障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参保结核病患者的医疗保障问题。一是完善结核病患者住院和门诊保障政策措施。稳定结核病患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稳定在85%左右。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改进个人账户,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把医保基金“用在刀刃上”,提高门诊待遇保障水平。结合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和支付机制,将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的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市将结核病纳入门诊特慢病保障范围,并不断完善门诊特慢病政策,逐步实现向普通门诊统筹的平稳过渡。三是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特别是对于传染性强、可能存在潜在社会危害的患者,可以考虑采取必要的隔离救治措施,减轻结核病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的威胁。
再次感谢谷渊代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关注,以及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系与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