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58号《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善我省患儿就医环境》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医保局

 

  颜丽、赵秀岩、赵晓燕、王榕杰、夏传真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善我省患儿就医环境的建议收悉。 

  首先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在建议中提出要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儿童就医环境和先进的儿童疾病诊疗技术,我们非常赞同。特别是你们到大连市儿童医院深入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对提升医疗保障工作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都有很好的帮助。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现就你们提出的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儿童医疗保险转诊制度方面 

  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加快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合理就医格局,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范围,对于超出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应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由于医疗保险采取市级统筹管理,因此,我省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思路,积极指导各地依据地区医疗卫生水平,按照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同时,要求各市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材料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备案业务,不得设置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等限制。 

  经了解,营口市在医保制度建立之初,为落实分级诊疗管理要求,对于本地医疗水平无法医治的患者,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后可以转诊到更高级别医院诊治,当时确定了沈阳和大连等11家定点医疗机构为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目前,营口市已经取消11家转诊医疗机构限制,由本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确定转诊医院并出具转诊证明办理转诊。 

  二、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面 

  2016年,国家六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明确“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避免增加患者就医负担。”2017年,我省全面实施了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取消了药品加成,合理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同时也明确了6岁及以下儿童在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以及临床手术治疗价格,可在成本治疗基础上加收15%的政策,建立完善了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为了严格依据国家文件,防止收费混乱,原省物价局会同原省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下发了《关于明确公立医院6岁及以下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以及临床手术治疗具体项目的通知》,明确了可在成人基础上加收的具体项目共2195项。 

  目前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而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的位次却不断后移,由于财力不足等因素,我省的医疗保障基金压力很大。你们在提案中提出“目前已有21个省份出台了调整儿科服务价格相关文件,总体提价约为30%左右”,这与我们掌握的情况一致,大部分省份是按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超过成人标准的30%确定的,少数省份按20%以下确定,如陕西仅对儿科手术费上涨了10%(其余项目执行同一标准);河北上浮10%,江苏上浮20%。为了准确比较外省价格,我局对上海、江苏、福建、河北、黑龙江、湖南、山西、陕西、浙江和安徽等10个省市价格进行了统一汇总,分别按当地上浮后的儿童医疗服务标准进行测算,在与我省上浮15%的标准对比后,我省价格高于10省平均水平约32%。如果继续进行调整,我省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超出外省幅度更大,应该说,目前我省医疗服务价格不具备调价空间。 

  为了更好地运用医保政策和价格政策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我局下步准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儿童专科医院的调研,倾听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要求和呼声,进一步完善医保和价格政策;二是密切关注外省价格水平的变化,适时开展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的调查,根据我省公立医院运行情况,通过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项目价格,腾出空间,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实施价格动态调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完善体现儿科医疗服务技术劳务含量的价格政策,同时按照现有规定及时出台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再次感谢你们对医疗价格和价格管理工作的支持。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517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人选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