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72号《取消医院患者住院加床不予收费规定》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医保局

 

  钟奎代表: 

  您提出的取消医院患者住院加床不予收费规定的建议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为了缓解看病难以及为患者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省内各医院住院加床比较普遍,大大增加了医护人员的劳动强度和医院投入,增加了医院管理难度,应取消医院患者住院加床不予收费规定的建议,我们非常理解。特别是您针对营口市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对陕西、河南、安徽、黑龙江、江苏等省份加床允许收费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对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都有很好的帮助。经商省卫生健康委并与有关部门沟通,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基于医院走廊属于疏散通道的原因,我们认为不宜设立在走廊加床的相关床位收费。 

  在以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中,我们将根据我省实际,通过探索实行根据医院等级分级定价等价格政策,助力分级诊疗政策的实施和患者分流,逐步缓解目前大型医院患者集中、医院和医生压力较大的现状。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希望您继续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522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人选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