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76号《解决村干部保险保障问题》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医保局

 

  吴清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干部保险保障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答复如下: 

  村干部是乡村振兴的直接推动者、组织者和实践者,是农村工作的中坚和骨干,是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一线的贯彻者和实施者,担负着组织和领导农民群众建设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完善村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是稳定村干部队伍、提高工作动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我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行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农村居民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保。截至2018年底,随着政府财政补助力度的加大和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我省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97%,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目前,我省农村基层干部普遍参加了新农合。自新农合制度建立以来,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县域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参合人员因生育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也已纳入报销范围。2013年,我省正式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农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50%的政策,且不设封顶线。 

  2019年,我省将全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一是农村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将进一步提高,并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门诊统筹待遇。二是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农村居民住院、就诊、购药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选择范围进一步扩大。三是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降低并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 60% 

  下一步,我局以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契机,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切实做好包括农村基层干部在内的广大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使农村基层干部能更好地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 

  再次感谢吴清云代表对我省村干部的关注,对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出的建议,真诚希望您继续为我们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517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