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97号《关于农村基层干部保险待遇》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医保局

 

  周广虎代表:

  您关于农村基层干部保险待遇的建议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答复如下:

  农村基层干部是乡村振兴的直接推动者、组织者和实践者,是农村工作的中坚和骨干,是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一线的贯彻者和实施者,担负着组织和领导农民群众建设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是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提高工作动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我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行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农村居民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保。截至2018年底,我省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97%。目前,我省农村基层干部普遍参加了新农合。2004年以来,全省新农合制度不断发展,新农合建立以来,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县域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较好保障。

  2013年,全省正式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农民个人自付超过起付线部分,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50%的政策,且不设封顶线,新农合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2019年,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将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一是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较新农合将有所提高。同时,新农合参保人员也将享受到城镇居民医保相同的门诊特慢病待遇。二是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动态调整。三个目录较新农合用药和诊疗范围更加宽泛。三是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以前,农村居民看病、购药主要是在乡卫生院、村卫生室,整合后,原城镇居民的定点医院也成为了农村居民的定点医院,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四是大病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降低并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60%

  下一步,我局以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契机,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切实做好包括农村基层干部在内的广大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使农村基层干部能更好地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

  再次感谢周广虎代表对我省农村基层干部的关注,对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出的建议,真诚希望您继续为我们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517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