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现就刘学政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有关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精神,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在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过程中,民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与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将以相同标准予以认定。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将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相关规定报销结算;各地普遍将糖尿病、高血压等老年人常见慢性病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对于住院治疗的老年病也逐步提高结算标准,降低老年人个人疾病经济负担;在保障医疗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基金支付的康复项目数量,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失能人员住院医疗以外的护理需求应由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予以解决,是国际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的主流做法,如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当前,全国近一半的省份通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促进养老事业发展。国家人社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选择了15个试点城市率先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同时确定吉林和山东作为重点联系省份在全省开展试点。目前全国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各地按照社会保险基本原则,结合制度自身运行的内在要求,科学制定方案,稳步实施。
虽然我省未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但我们通过研究国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情况,以及了解先行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进行了前期研究和认真准备。尽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并按评估结论按规定负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以外的护理需求,既降低了成本,又节约了有限的医疗资源。
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改革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目前,我省机构改革工作已经接近尾声,省医保局已于2018年11月挂牌成立,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系统正在抓紧推进改革、理顺关系。我局将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出台相关政策,培养专业人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培育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并将医养结合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之中,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尽早应对我省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缓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