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家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待遇水平,是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安排,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要求,在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辽宁省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着力补齐医保领域民生短板,推动全省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增强保障能力
为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于2019年7月以省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个统一,城镇和农村居民实现了医疗保障待遇均等化。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相同,个人缴费标准和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相同。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报销待遇相同,即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对统筹区域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三是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动态调整。四是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以前,农村居民看病、购药主要是在乡卫生院、村卫生室,整合后,原城镇居民的定点医院也成为了农村居民的定点医院,看病就医更加方便。五是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全省14个市全部出台了实施细则,实现了市级区域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城乡居民市域内就医无需转诊,享受更便捷的医保服务。六是大病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最高达到70%,且不设封顶线。
二、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全方位提高保障水平
(一)门诊保障方面
流行性感冒等一些多发病、常见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50%以上。同时,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2019年10月,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辽宁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简化认定程序,扩大“两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促进基层“两病”患者健康管理和享受待遇。截至去年底,全省共有190万城乡居民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156.35万人次享受了待遇,统筹基金支出7832.92万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54.9%。
(二)住院保障方面
对患大病、重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65%,具体报销政策按不同级别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执行。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还可以通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予以报销,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体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起付线(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起付线减半)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费用分段报销,最低支付比例为60%,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达70%,不设封顶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统一执行70%的最高支付比例。对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为70%,年度限额一般为1万元,部分统筹地区年度限额要更高一些。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梯次减轻了贫困人口就医负担,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综合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
三、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提升群众就医便利性
2021年,结合异地就医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2021年版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提质增效,依托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APP以及本地政务通两种线上服务渠道,全区域全类型开通异地就医人员备案线上办理、跨省通办。巩固完善住院费用和普通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面推进糖尿病、高血压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该项工作已被纳入2022年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致力为参保患者提供全方位“零跑腿”异地结算服务,减轻手工录入负担,提升服务效率。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坚持把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强化医疗保障责任,全力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力争今年年底前规范全省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统一病种范围、鉴定标准和保障模式。对老年人等需要长期门诊治疗、患者负担较重的病种,指导各统筹地区根据治疗需要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待遇水平,进一步增强门诊保障能力,防“小病”转“大病”;二是按照国务院部署,健全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力争6月底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落实文件,各市应于9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做好救助资金保障、信息系统升级、经办流程优化等准备工作,确保2023年1月起全面启动实施。三是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按要求落实城乡居民参保、医疗救助等财政补助政策,通过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信息共享,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有效率的医疗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在内的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6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