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待遇水平,是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安排,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2020年,全省整合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实现了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权益,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2125.2万人。居民医保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完善参保缴费政策,巩固扩大覆盖面,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一、居民参保缴费实施普遍性财政补助政策,助力参保扩面
筹资政策是医保制度稳定可持续的基本保证。居民医保覆盖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为鼓励参保、提升参保意识,居民医保建立之初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动态调整、全员缴费、以收定支的筹资机制。一是对居民参保缴费实施普遍性财政补助,并逐年加大财力投入。从制度建立以来的情况看,2003年至2023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640元,个人缴费的指导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380元。政府投入增幅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最主要的来源。二是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帮助其参保。2023年,全省累计资助困难群众114.11万人,医疗救助基金支出4.06亿元,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率99.96%。从制度实践情况看,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起到了吸引城乡居民参保、迅速扩大覆盖面的积极作用。
二、居民筹资标准逐年调整,有力支撑了巩固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
随着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和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参保人医保待遇保障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近年来筹资标准的调整,有力支撑了巩固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一是提高住院待遇水平。目前,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5%的两倍。二是待遇保障向门诊延伸和扩展。普遍开展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对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安排专门的保障措施,2019年建立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60%,进一步减轻群众门诊负担。三是全面落实《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强化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并通过倾斜救助进一步增强对困难群众高额费用的保障水平。对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75%,救助比例达到70%,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保障水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总体上看,当前的参保缴费政策措施,起到了增强居民参保意识、巩固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等积极作用。但也正如您提到的,由于现行筹资机制下标准每年调增,引起部分地区群众对政策的不理解。对此,我们在指导地方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已经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从而提升居民参保率。
三、关于当年个人缴纳保费结转问题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人人参与,人人享有。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支撑所限,个人适当负担一定比例缴费、强调个人健康保障责任确有必要,且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完全或高度依赖财政筹资的制度是不可持续的。此外,居民医保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按年筹资、以收定支,明确了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保待遇,这也是基本医疗保险乃至商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同时也确保了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
您的建议调研深入,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同时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研究,均衡个人与政府筹资缴费责任,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