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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

来源: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期:2019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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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机构性质(公立、部队、民营): 

  乙方(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1.药品通用名:  

  2.规格包装: 

  3.生产企业: 

  4.含税中选价(元): 

  5.药品挂网编号: 

  6.药品批准文号: 

  7.按(月、季、年)采购量:  

  8.按(月、季、年)采购合计(元):                        

  为了保障及提高药品质量,压缩不合理药价水分,减少医保不合理支出,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的方案》、《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相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日止。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有效期内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 

  第二条 双方关系 

  2.1乙方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中选品种(以下简称“中选品种”)在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 

  2.2乙方如果是配送企业,则配送企业销售中选品种的规格应与中选通知书规定的规格相一致。 

  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之间的药品购销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关系均受本合同约束。 

  2.4乙方如果是配送企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具体的单笔中选药品订单,还应另行通过签发、确认送货单、出库清单等收货单据的方式加以明确。 

  2.5乙方配送的中选药品应做到货票同行。 

  2.6除甲方事前同意外,乙方就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不能通过第三方采购药品和支付货款。 

  第三条 资质 

  3.1乙方为合法的药品制造商,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日内向甲方提供如下加盖有乙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药品生产许可证; 

  3GMP证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空白发票复印件。 

  3.2乙方为合法的药品经销商,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日内向甲方提供如下加盖有乙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药品经营许可证; 

  3GSP证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空白发票复印件。                      

  3.3乙方未提供上述材料的,本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3.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乙方上述证书换发,双方应在证书换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更新材料,否则视为违约处理。 

  第四条 价格 

  4.1乙方应以中选通知书规定相一致的规格以及价格向甲方(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中选品种。 

  4.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由于出现需要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的情况导致乙方必须调低其中选品种终端零售价格的,乙方应于调价信息公布后当日内向甲方提出解决方案,并按新价格供货。 

  第五条 质量、批件与有效期 

  5.1乙方提供的中选品种应符合中选品种生产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批件。 

  5.2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该质量检验将由甲方负责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甲方如果发现中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甲方有权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在候选中选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涉及相关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决定必须事先告知并接受书面申诉。 

  5.4前述中选品种批件应当随货提供。 

  5.5乙方确保其每次交付给甲方的中选品种时,供货中选品种的剩余有效期符合如下条件: 

  1)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九个月; 

  2)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半至两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二个月; 

  3)中选品种有效期超过二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五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合同的方式约定剩余有效期的长短。在中选品种发生货源紧张的状况下,乙方应优先满足本合同的需求,避免脱销。 

  5.6如乙方供货中选品种为首营品种药品的,乙方有责任在交货前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药品首营资料。 

  5.7乙方配送到甲方的药品,有效期须执行本合同第5.5条的约定。甲方可以拒收乙方超出订货合同数量的货物。特殊品种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订购 

  6.1甲方以上年度医疗卫生机构需求量为依据测算出集中采购药品采购量,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操作,网上确认的方式从乙方采购中选药品,各方按本合同约定垫付、付清货款。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在规定时间(24)内配送到各医疗卫生机构。 

  6.2乙方如果是配送企业,则需生产企业供应中选品种,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中选品种的生产企业提出要求,对供货的品规、数量、收货地点、交货时间以及要求生产企业作出回复的时间等。 

  6.3甲乙双方应在要求的时间内,须通过平台操作,网上确认的方式及时确认订单。 

  6.4在通过平台操作,网上确认的方式确认订单时,不便以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收货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公章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予其委托代理人签收货物的权利。 

  第七条 运送交付 

  7.1乙方保证中选品种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 

  7.2乙方保证以符合GSP规范及中选品种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并就运输过程中因包装或运输不善导致货品损坏或变质等承担全部责任。 

  7.3医疗卫生机构配送由乙方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为准,乙方须保证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7.4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配送的全部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7.5每一个包装箱内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特殊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八条 验收 

  8.1中选品种交付时,应货票同行,并严格按照法定的运输管理要求及药品储存、包装标准等将中选品种按时发运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供货的中选品种时,应当场清点产品的整体整箱外包装(即大件包装)是否完好牢固。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中选品种,并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  

  (一)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发送的订单执行。急救药品必须按照临床需要及时送到,配送时间不应该超过4小时,节假日正常配送;一般药品应该在24小时内配送到位。 

  (二)交货地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为----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时间  

  (一)结算时间。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进行结算。  

  (二)乙方应按照药品采购“两票制”的相关要求,应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中选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三)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为---- 

  第十一条 退换货 

  11.1若因中选品种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甲方退货的情况,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所导致的所有纠纷及赔偿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承诺以现金形式补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1.2乙方供货符合质量验收的标准,但是在乙方收货的当天,中选品种的剩余有效期不符合本合同第5.5条的约定,甲方在收货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权要求乙方对这类中选品种作出退货或换货的处理。 

  11.3对由于不动销或滞销而出现的近效期中选品种,甲方可向乙方就未销售的中选品种进行协商。 

  11.4经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或协商,在发生甲方退货情形时,由于退货产生的退货货款,甲方已经支付货款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即时向其归还该款,也可将此货款冲抵下一次供货产生的货款。甲方尚未支付退货中选品种货款的,甲方不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召回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自行或者根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召回中选品种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作出相应说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且召回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2乙方在最终召回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召回数量向甲方归还货款。在此之后仍有中选品种被召回的,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承担同样的责任。甲方亦有权直接向乙方行使此项权利。 

  第十三条 伴随服务 

  13.1伴随服务需要收取的费用,应已包含在配送费中。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甲方可要求乙方免费提供伴随服务中一项或全部: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4)交付冷藏药品的,提供冷藏药品的测温工具,并按照乙方销售中选品种的实际需要提供冷藏保温储存设备; 

  5)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6)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药检损耗 

  14.1若乙方及医疗卫生机构遇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选品种进行药品质量抽样检查,抽样药品的样品及在检查和复检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通过补货或退(补)款等形式实现,因中选品种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相关罚款及相关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 

  15.1乙方保证其中选品种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若乙方在经销、展示、运输等过程中因中选品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受到追诉的,乙方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5.2甲、乙双方均不得利用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害各方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制药方法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以及企业名称权等。 

  15.3甲、乙双方应恪守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乙方有下列行为者,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6.1.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或被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16.1.2误期赔偿  

  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误期赔偿的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法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5%,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2)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16.2 甲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16.2.1甲方不按采购合同项目约定,采购非中选药品替代已确定的乙方中标品种。  

  16.2.2甲方无故不完成中选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  

  如甲方存在上述行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定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款5%的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6.3 不可抗力违约的约定 

  16.3.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  

  16.3.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3.3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相应的伴随服务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7.1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无意义的,被违约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17.2乙方丧失必要的经营资质,不能再从事药品经营或生产活动的;或资不抵债的;或无能力的/或承认其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17.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侵害对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17.4在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17.5乙方延迟供货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17.6合同变更和解除前约定履行但尚未履行的部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至结束。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8.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8.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其他条款 

  1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字日期:________   签字日期: __  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