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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23年06月13日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打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按照省司法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辽司通〔2023〕21号)要求,省医保局研究编制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jjjg.sybj@ln.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意见反馈”。

  二、信函寄至: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省医保局(邮编11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

  附件:1.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2.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1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行为,应予处罚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应予处罚的。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省市县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省市县

3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省市县

4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省市县

5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省市县

6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省市县

7

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行为,且不属于第四十条情形的。

未造成基金损失的:

(一)主动纠正经办机构还未进行月结算拨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处罚;

(二)按照医保基金支付方式,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基金支付金额的,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省市县

8

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且不属于第四十条相关情形

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经办机构已月结算拨付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前,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主动退回全部基金损失的,不予处罚;

(二)主动改正经办机构日常审核、智能监控等发现以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自查自纠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退回全部基金损失,不予处罚。

(三)医保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基金损失金额6000元(不含)以下,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退回全部基金损失,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参考《北京市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C7001600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同时具备:1.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前,定点医药机构及时改正,主动退回医疗保障基金,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无《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不予处罚。

参考《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

(一)违法金额不满一万元,立案调查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金额不满五千元,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参考《辽宁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办法》

省市县

9

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且不属于第四十条相关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两年内,首次被行政部门发现,基金损失金额不超过4万元(含)或者不超过该定点医药机构上年度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总额的0.1%(含),主动改正并及时退回全部基金损失,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参考《北京市医疗保障初次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C7001600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同时具备:1.初次违法;2.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不超过4万元(含)或者不超过该定点医药机构上年度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总额的0.1%(含);3.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退回医疗保障基金。不予处罚。

省市县

附件2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予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 主动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 主动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省市县

2

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予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 主动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省市县

3

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行为和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第三十八条行为应予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 主动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省市县

4

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行为应予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 主动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省市县

附件3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予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三) 主动消除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骗取金额2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骗取金额2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 主动消除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省市县

2

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予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三) 主动消除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省市县

3

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行为和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第三十八条行为应予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三) 主动消除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骗取金额2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骗取金额2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省市县

4

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行为应予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 主动消除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骗取金额2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骗取金额2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省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