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草案)》的解读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今年3月份,省医保局印发了《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除严重失信信息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失信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第三十五条明确,“申请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为了规范全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推进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我省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相关配套政策,省医保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起草了《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草案)》,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省医保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规范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处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特别是我省《基金监管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对于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或提前结束处罚信息公示的,各地缺乏统一遵循。处罚信息公示不规范还可能造成对医保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力度不够,也可能产生依法行政相关法律风险。
二、主要内容
《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草案)》共分为12条。
第一条主要是制定依据。
第二条主要是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内容及其他要求。
第三条至第七条,主要是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制作、保密审查、书面告知、更正等内容。
第八条至第九条,主要是明确公示期限有关要求,以及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是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以及明确各级部门分工等。
第十二条为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