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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 指导性案例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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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医保办发〔2022〕1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工作指导,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工作制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工作制度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

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指导案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由省医疗保障局对全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结的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件,从认定事实、证据采集、案件办理程序、适用法律以及处罚裁量等方面进行分析修正后形成。

指导性案例作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相同或者相似的医疗保障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指导性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行政处罚时,要参考指导性案例,在处罚的种类、幅度、法定从轻从重情节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持续健全完善类案同罚机制。

第四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

第五条  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前,向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一)发生率较高,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或者属于新业态、新领域的案例;

(三)案情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例;

(四)涉及较大幅度行政执法裁量权运用的,以及予以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和依法不予处罚的案例;

(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方法的案例;

(六)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例。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案例。

每次报送的典型案例数量一般不少于2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选择单个典型案例报送。典型案例报送情况纳入各市基金监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典型案例,应当确保真实。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标题、案情介绍、案例评析等内容。案情介绍应包括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处理结果、告知权利等方面。案例评析可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评析应合法、适当。

第七条 省医疗保障局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对报送的典型案例进行严格的初选、审定,必要时对原案例进行修正,防止出现错误,但不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八条 省医疗保障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经审定的指导性案例,供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参考。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发布指导性案例将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内容进行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予公开。

第九条 省医疗保障局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使用价值。

第十条 省医疗保障局对指导性案例定期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与之抵触的;

(三)相同或相似案件发布新的指导性案例的;

(四)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的检查,通过组织案件讲评等形式以案说法,及时纠正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