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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日期:2019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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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的要求,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效应,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经省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联勤保障中心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直以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医改的重要课题,也是社会的痛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解决招采领域存在的采购层级过低,量价不挂钩以及体制机制的症结问题。

  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启动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我省的沈阳市、大连市作为“4+7”试点城市,自从今年320日试点启动以来,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 

  在进行试点评估并总结有关经验基础上,在全省全面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广大群众普遍期待。“4+7”试点工作的推进形成了相关药品在“4+7”试点城市的价格“洼地”,非试点地区群众盼望扩大试点范围、早日用上质优价廉相关药品的呼声日益高涨,以各种渠道向各级政府和医保部门表达愿望。二是“人民群众有所呼,党和政府有所应”。党中央、国务院对试点改革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将试点扩围列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国务院常务会先后两次对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作出部署,要求“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全面推开”、“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加快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面”。三是全面推开条件基本成熟。中期评估结论认为,试点政策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原则和主要措施等得到了较好验证和执行,可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稳步全面推开。 

  二、全面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通过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基础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三、全面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给群众带来什么改革红利?

  一是减轻相关患者药费负担。从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来看,25个药品中选价与2018年同品种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9%,降价效应和替代效应叠加,群众减负效应更为明显。二是提高群众用药质量水平。坚持带量采购,将50%70%的市场采购量给予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中选药品,实现“提质降价”,并采取各项配套措施确保优先使用。从“4+7”试点运行经验来看,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全面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后,预计将在全国范围内显著提升群众用药质量水平。 

  四、如何保证中选药品的供应和质量?

  为确保达到促改革、见实效、惠民生的目标,在“4+7”试点基础上,结合各方关切,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供应:一是允许每个品种多家中标,扩大药品供应来源,对于中选企业不足3家的品种,适当降低约定采购量比例,减少供应风险。二是要求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建立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落实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通过协议规范配送行为,确保供应稳定。三是夯实中选企业的供应保障责任,明确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中选企业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在结果执行中,有关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中选药品的质量:一是督促中选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原辅料质量控制,严控源头质量风险,严格按批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加快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二是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加大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

  五、如何确保群众用得上中选药品?

  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这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健全公立医院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中选结果兑现保驾护航。

  从医疗保障部门角度,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二是出台支付标准政策。明确医保对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支付,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三是加强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的监测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四是对因规范使用中选品种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按“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五是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从卫生健康部门角度,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畅通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的政策通道,确保医疗机构不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供应和使用。二是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制定用药指南,促进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药。三是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此外,试点扩围还纳入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一步扩大中选药品的覆盖范围,确保群众能用上降价后的中选药品,使改革红利落到实处。

  六、全面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在医保支付方面有哪些配套政策?

  一是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联盟地区(辽宁省)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药品采购金额,按不低于本地区中选药品年度约定总采购金额的50%设立采购周转金。各市要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专项采购预算,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合同完成情况,及时与医疗机构或企业清算资金。要加强周转金使用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在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前向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并收回。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药款。采购周期内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预付周转金给公立医疗机构或直接结算。医保基金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结算款。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及时回款工作长效机制。

  二是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药品医保支付政策由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和发布实施。对于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并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以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执行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是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