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8年度药品供应配送考核情况的通报
辽药采领办〔2019〕1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卫发〔2015〕67号)规定,依据2018年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数据,现将2018年度药品供应配送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药品配送企业的基本情况
2018考核年度(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辽宁省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内的药品配送企业共705个,其中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315个、委托配送企业390个。
已经建立配送关系639个,未建立配送关系的企业66个(详见附件1)。在建立配送关系的639个配送企业中,实际承担配送任务的企业412个,其中直接配送企业128个、委托配送企业284个。有227个配送企业建立了配送关系但未承担配送任务,其中直接配送企业187个、委托配送企业40个(详见附件2)。
二、供应配送考核情况
承担配送任务的412个配送企业,配送及时率、到位率不高的问题仍普遍存在。
(一)综合配送率
2018年度,综合配送率在50%及以上的配送企业共计154个,占37.4%。综合配送率为0的配送企业有1个,占0.24%。
(二)配送及时率
配送及时率50%及以上的配送企业有26个,占6.3%。配送及时率为0的配送企业有63个,占15.3%。
(三)配送到位率
配送到位率在50%及以上的配送企业337占81.8%,有9个企业配送到位率为100%。配送到位率为0的配送企业有1个,占0.24%。
三、处理意见
(一)对考核期满一年、未建立配送关系和建立配送关系但未承担配送任务的药品配送企业,从辽宁省药品配送企业库中移除,暂停配送资格。
(二)对承担配送任务但综合配送率为0的63个配送企业分别进行处理:对综合配送率考核3次及以下为0的39个配送企业(详见附件3)提出警告,由市级医疗保障局按管理权限进行约谈并限期改正。对于拒绝整改或下季度考核仍无改进的,经市级医疗保障局提请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将取消相应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对综合配送率考核连续4次为0的24个配送企业(详见附件3)取消在辽宁省的配送资格。
被取消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相对应产品的挂网采购资格一并取消,同时将该配送企业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 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
(三)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按照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供应配送活动。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保障供应、配送的主体责任,及时做好配送关系的建立与变更事宜,保障药品供应配送及时率和到位率。
(四)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履行药品供应配送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督导、考核和纠偏整改,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履行采购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建立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上下联动,保障药品临床供应。
附件:1.未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汇总表
2.建立配送关系但未承担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汇总表
3.综合配送率为零的配送企业汇总表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