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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释说明

来源:新华社

日期: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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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工作,不断规范企业行为,提高配送集中度,降低配送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就医用药负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与考核办法》)。现就主要内容释义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活动的生产和配送企业、医疗机构。

  二是明确了企业入库的资质与信息管理方式。具有相应的配送能力并符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要求的企业,自主申报进入辽宁省配送企业库,方可获得配送资格。入库时实行信用承诺制,每季度组织1次入库工作。

  三是明确配送关系的确立与变更流程。强调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由生产企业按照14个基本配送单元选择适宜的配送企业(除带量采购品种外,其他产品不限配送企业个数),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明确配送关系原则上1年内不允许变更。

  四是明确配送考核与监管程序。将配送企业考核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结合,采取省医保部门组织,省、市两级分别实施方式,通过客观考核指标和主观考核指标,实行季度、年度分级考核相结合办法,对考核结果进行分级应用,对涉及违约违规的生产(配送)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五是细化与结果使用。客观指标包括综合配送率、配送及时率、配送到位率,由省平台按季度自动生成;主观考核指标由医疗机构对配送伴随服务情况评价生成。对于配送率低于80%或有配送伴随服务不满意的,按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约谈限期改正、警告限期改正、列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价制度“一般”、“中等”、“严重”等级、直至取消配送资格等处理。为鼓励企业积极配送,设置了信用记录自动修复机制。对于存在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擅自以高于挂网价格供货等情形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直至取消配送资格的处理。

  六是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实行省、市两级监管,以市级监管为主。省级医保部门负责全省配送管理与年度考核,各市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各市配送管理与季度考核。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企业资质审核、配送企业库动态管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落实、平台功能优化、数据统计、日常网上监测等工作。

  七是在附则中明确与统一了所有公告、通知、信息的发布渠道;说明客观指标考核标准可以依据年度考核情况进行调整等要求。对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提供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