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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 暂行办法(草案)》的解读说明

来源:新华社

日期: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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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提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为推进我省医疗保障基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推进建立新型医保监管机制,省医保局依据国家文件精神和《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起草了《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要求医疗市场中参与各方在坚守信用理念的同时,根据信用状况约束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构建并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对于保障基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管理工作。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明确要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其后,国务院2019年、2020年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提出具体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下发后,湖南、浙江、四川等省医保局陆续出台了信用管理办法。特别是2021年11月,省人大出台了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为制定我省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提供了重要依据和遵循。

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只是我省医保基金信用监管的一小步,具体的医保监管信用考核评价指标、评定标准与评定方式还有待制定完善。特别是我国目前面临个人信用意识淡薄、信用法制化缺失等诸多问题,我省医保信用管理可能仅做到制度先行、逐步完善,难以迅速发挥作用,只有在全社会建立起强大有效的信用体系,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方能有效落地。

二、主要内容

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共分为总则、监管信用信息归集、监管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监管信用修复和附则7章39条。

第一章总则7条。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信用主体分类及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职责、省市分工权限以及信用体系共建共享机制、行业协会信用建设等内容。

章监管信用信息归集,10条。主要明确了信用信息归集内涵、省市分工职责、信用档案设立、信用主体基础信息内容、守信信息内容、失信信息内容、信用主体信息申报和归集、失信行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以及信用信息披露等。其中,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确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章监管信用评价,3条。主要明确了省市信用评价职责、评价周期以及公等内容。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5条。主要明确了医保新型监管机制、医保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医保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医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内容。

第五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4条。主要明确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异议申请程序、列入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相关权利以及确定信用评价结果等内容。

第六章监管信用修复,7条。主要明确了信用修复原则和相关情形、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不予以信用修复情形、信用修复申请核实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3条。主要明确了人员责任追究、施行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