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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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77号建议《关于建立贫困人口求助议事协调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

 

陈洪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贫困人口求助议事协调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省民政厅,现答复如下:

省医保局始终重视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制度政策,推动医疗保障取得积极成效。2018年以来,省医保局联合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辽宁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辽医保发〔20192号)、《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函20198号)等文件,对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目前,基本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联动发力,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一、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1.发挥三重保障制度梯次减负功能。建立健全了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普惠发挥主体保障作用,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之上对大病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支付,医疗救助对经基本保障后仍有困难的给予托底保障。三项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精准发力,基本实现梯次减负。一是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对居民医保参保人给予普惠性财政补贴的同时,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给予补助,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达到550元,较2019年增加30元,并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并按规定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纳入参保资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公平普惠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整体提升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三是加大大病保险倾斜保障力度。起付线统一并降低至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7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继续实行倾斜支付,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起付线较普通居民降低50%并全面取消封顶线。四是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在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的同时,逐步拓展救助对象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2.持续优化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全面提高医保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在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县域内“一站式”即时结算基础上,积极推进市域内即时结算,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为需要跨统筹区异地转诊的大病患者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减少参保群众跑腿垫资。

3.加强与部门配合开展医疗援助。2019年以来,我局配合省政协开展了医疗援助活动,下发了《援助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治疗活动实施方案》,为全省符合条件的唇腭裂儿童免费救治。为配合做好专项救治、救助工作,我局完善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部分项目的定价标准,优先将21种大病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简化转诊备案程序,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和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治疗开设转诊就医绿色通道。截止202012月底,在对全省唇腭裂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共完成242名唇腭裂儿童的术前检查工作,对71名符合手术条件的患儿进行了手术治疗,进一步增强了百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存在问题

医疗救助制度建立以来,对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救助资金投入不足、救助水平偏低等实际问题。

一是救助资金投入不足。20182020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累计减少1.5亿;省本级医疗救助配套资金连续4年未增加,均为1.6亿元;市以下因财力紧张等原因,财政配套资金普遍不足,部分市配套资金甚至为零。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不足,导致部分市救助资金当期出现赤字,个别市累计结余已全部用尽,出现了寅吃卯粮、跨年报销的情况。

二是托底保障能力有限。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128亿元,而全省医疗救助资金支出9.65亿元,直接医疗救助资金仅6.6亿元,次均支出仅为444元,总体上看,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相比,保障能力仍然有限。同时,受年度支付限额限制,贫困人口每年最高的救助额度为2万元左右,对一些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的贫困人员来说,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医疗费用负担问题。

三是因病致残致贫比重较大。据省扶贫办统计,辽宁省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60%以上是因病致残致贫。以朝阳为例,全市原建档立卡人口18.2万人,占全省五分之一,因病致残致贫高达86%,其中因病致贫高达63.5%,医疗救助支出压力较大。

三、下一步打算

您提出的建立贫困人口求助议事协调机制的建议,实事求是反映了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充分采纳并积极研究解决。

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优化调整过渡期内医疗保障扶贫政策,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做好贫困人口分类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符合条件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夯实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及时给予救助。二是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险和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在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标准等方面,规范和统一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合理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限额,调整按病种救助的保障方式,对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共享共救机制。建立健全民政、卫生计生、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比对机制。加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和工会救助等多种救助方式的有效衔接,形成扶贫帮困的救助合力,提高救助成效。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