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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基金监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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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为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金监管信用评价工作,省医疗保障局依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参考外省有关文件规定,拟定了辽宁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基金监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定点医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推动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涉及范围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定点医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省、市医保部门分工。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方法、指标体系、信用等级等信用评价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以及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二)建立《辽宁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从协议管理、基金使用管理、自我管理、违法违规违约和社会信用五个维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评价。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评价评分采取千分制。依据信用评价评分,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以及依法依规实施激励、惩戒措施的依据。

(三)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相关申请程序。

(四)拟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